《公告》对原按“其他所得”征税项目进行调整 房屋赠予中对直系亲属、抚养人、继承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
昨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》,按照公告,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,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,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这份公告对多项属于“偶然所得”的纳税事项进行了公布,除了房屋赠予外,外界关注的网络红包问题也被纳入属于“偶然所得”之列。
房屋赠予取得收入按“偶然所得”缴税
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,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,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有三类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到,根据我国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发布的“财税[2009]78号”《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,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,均按照“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”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,税率为20%。
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。
获得网络红包需按“偶然”收入缴税
此外,对于此前受到关注的企业发放网络红包如何缴税的问题,此次也进行了明确规范。公告明确,企业在业务宣传、广告等活动中,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(包括网络红包),以及企业在年会、座谈会、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,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,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